一、案件简介
四川省某县唐某,其企业被纳入拆迁范围,因为年龄较大,行动不便,拆迁过程中一直有数名家人陪伴与当地拆迁办协商补偿事宜,女儿唐莉也在其中。期间,唐某明确表示,等合适了其本人就过来签字。因补偿不合理,唐某一直未签字。2016年5月,拆迁办在与唐莉沟通的过程中,在未打通唐某电话的情况下,单独告知唐莉如果不签字就一分钱没有,唐莉就在《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唐某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从未委托过唐莉签订《企业拆迁补偿协议》。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拆迁办与唐莉所签补偿协议无效。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唐某女儿唐莉在签订《企业拆迁补偿协议》前实际参与了拆迁谈判的,基于父女关系,即使唐某并未明确授权其女签订拆迁协议,其女参与拆迁谈判的行为,也足以误导拆迁办认为其女有权代表其进行谈判、签订拆迁协议。《企业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应当及于唐某。唐莉主张其是在拆迁办工作人员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书》,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唐莉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不支持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亦维持了一审判决。
再审中,高院认为,唐莉在签订协议时,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代表的权利外观,加之在协议签订后,相关企业厂房已按约定搬迁完毕,唐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搬迁过程中提出过异议。唐莉签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驳回唐某再审申请。
三、律师总结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上述案例中,因唐莉前期参与过补偿谈判,法院就认定其代父亲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决似乎有些不合理。比如,前期唐某明确提出过,等合适了其本人就过来签字。拆迁办未通知唐某,而选择单独与其女唐莉协商签协议,本身意图就有待揣测。但无论是唐某明示过自己本人签协议,还是其女唐莉主张受胁迫签的协议,这些都无证据支撑。法院裁判,证据是基础。也就是说,因无证据支撑,唐某只能面对败诉的结果。
基于上述案例,蓝秦律师团在这里给大家提几点建议:
第一,非被拆迁人本人,若无明确授权,不要轻易代签补偿协议。若确需代签,也要将签订前后的情况拍照录像,避免事后说不清。
第二,在谈判过程中,被拆迁人不要一听“不签字,就一分钱没有”的吓唬,就妥协,类似这样的话是拆迁方的套路,属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因不签字就没有。征地拆迁补偿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做保障,不是一个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一句话就会没有的。
第三,如果遇到问题,协商无法解决的,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提起诉讼不是最终目的,但是通过法律程序,可以有效促进拆迁补偿谈判。
第四,提出异议时,要及时留痕迹。上述案例中,唐某一开始就不认可补偿协议,在搬迁过程中,应该也提出过异议,但最终却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所以,再次提醒被拆迁人,证据很重要,在拆迁中随时做好证据收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