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的胡先生有一个自己的木业有限公司,后来因旧城改造自己的公司被划入了拆迁范围内,随后胡先生就收到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当地环保局认为胡先生的是违反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的,胡先生不服申请了复议,但是复议维持了以前的结果,所以胡先生提起了诉讼。
企业办的好好的,要拆迁了就说环保不合格,这到底是不是拆迁人压低补偿的手段呢?经查,胡先生的的企业的确是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投入了使用,应当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虽已建成,但是没有经环保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也就是说,胡先生的企业真的存在环保问题。
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样心痛的环保处罚让胡先生很是心塞,在我国实践中,企业因为遇上拆迁被查出环保问题的例子有很多很多,他们要么没有环评批复,要么没有排污许可证,有的还缺乏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者存在超标排放的问题。小编想说的是,为了不被拆迁人利用,我们建议不论是否可能遇上拆迁企业都要注重自己的环保问题,防患于未然。
如果你的企业已经因为环保问题被查了,这时候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就是查看自己是否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了环评手续,如果没有的话需要及时的补正。本案中的胡先生一直以为自己是合法的,但是企业环保问题是否合法可不是企业家自己说了算的呀!如果实在没有补正的办法那第二步就需要企业自己搞清楚企业是否一定导致强制拆除而得不到补偿。总之,企业的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里,是否遵守法律规定决定了企业是否会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