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被拆迁的住宅房屋,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下同)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300元;被拆迁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8元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对按被拆迁房屋面积计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支付。
二、对房屋被拆迁后自行解决过渡居住用房的,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的标准为:被拆迁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市区一、二类区位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20元,三类及以下区位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00元;被拆迁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市区一、二类区位范围,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三类区位范围,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3元;其它区类范围,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5元。对三类及以下区位的被拆迁房屋,按面积计算低于100元的按100元支付。
三、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书证所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户计算。对因析产造成少于30平方米的不单列分户计算。
四、对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回迁安置的,按协议的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五、拆迁租凭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房屋承租人。但在租凭合约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