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的划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占其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由省(自治区)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基本农田征收
基本农田征收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即使是一亩,只要是涉及基本农田就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基本农田补偿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要按法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执行。
《土地管理法》征收方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由此可见,基本农田需要征收,补偿是比一般耕地更高的,这也是为了保护耕地红线不受损,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