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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撤销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 《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

信息来源:北京专业拆迁征地律师团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19-12-17 09:03:54  

马玉龙老先生的房屋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牛市巷60号,属于百年历史的老屋,胡锦涛主席年轻时在泰州读书居住的房屋就在附近。2010年起,泰州市以“稻河古街区改造”之名进行立项拆迁,马玉龙的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内居民及一些社会人士,对本次拆迁的合法性、必要性均持有异议,对于古街区应以保护为主,而不是“保护性拆除”。

为了该项目建设,泰州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组建了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该街区的改造复兴工程的拆迁及建设工作,在拆迁过程中,因未能与马玉龙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拆迁人遂向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裁决申请,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泰住建裁字【2012】第3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马玉龙对此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维持了该裁决。马玉龙不服,遂北上寻求北京律师为其拆迁维权保驾护航。全国著名拆迁维权律师王春刚和李春兰介入案件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做裁决违法、错误,要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裁决。

2012年11月8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王春刚、李春兰提供了足以证明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做裁决违法、错误的几份关键证据:1、涉案的被拆迁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的公告,公告显示,2010年9月16日涉案地块出让给了泰州市稻河置业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本案中的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且本案中的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取得涉案地块《拆迁许可证》的时间是2009年,是明显违法的;2、泰州市稻河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在查询日2012年7月17日以前该公司一直处于经营状态;3、泰州市规划局泰规公示【2011】087号,显示泰州市稻河置业有限公司取得涉案地块的规划许可,而非本案中的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无权对该地块进行拆迁,无权申请裁决,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和作出裁决是错误的;4、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局长、法定代表人陈松林系同一人,违反了行政公平原则;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行监字第470号行政裁决书,证明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案地块另一被拆迁户作出的拆迁裁决经泰州市两级法院审理,作出维持拆迁裁决的判决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提审,其理由即是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相当于自申自裁,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违反法律规定及行政公平的原则;6、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撤销《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泰拆裁稻字[2010]第14号)的决定,证明另一案的再审过程中,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了其作出的《拆迁裁决书》,认可其裁决的违法性及违反行政公平性。

在法庭辩论结束时,不卑不亢的王春刚律师向合议庭掷地有声的表示:今天是个特殊的日子——十八大开幕的日子,也是本案开庭的日子,我希望法庭能够按照党指引的方向,做出公正的判决,维护司法权威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经庭审质证,法院认为,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能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的合法性,致其所做裁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的泰住建裁

【2012】第3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基层法院撤销地级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对政府重点项目拆迁裁决予以否定,其司法上的意义已远远超过案件判决的本身。拆迁裁决被撤销,这是法律的胜利,让我们看到了司法的希望!

文章来源:北京专业拆迁征地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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